(2016)宁0106民初5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银川兴盛达城乡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兴盛达城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596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顺发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经营者:宋卫民,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云,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顺发模板租赁站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银川兴盛达城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赵俊魁,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顺发模板租赁站与被告银川兴盛达城乡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宁0106民初596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银川兴盛达城乡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00元,同时冻结担保人宋卫民名下的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户。现该案已审结,原告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顺发模板租赁站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顺发模板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川兴盛达城乡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00元;二、解除冻结担保人宋卫民名下的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