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崔忠泉与刘瑞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忠泉,刘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崔忠泉。被执行人刘瑞虎。本院在执行崔忠泉申请执行刘瑞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玉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