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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崔忠泉与刘瑞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忠泉,刘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崔忠泉。被执行人刘瑞虎。本院在执行崔忠泉申请执行刘瑞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玉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