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国松与何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松,何玲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3769号原告:周国松,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中路358号。委托代理人:楼旭东、赵丹,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玲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松与被告何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松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玲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国松自愿撤回对被告何玲飞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松撤回对被告何玲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荣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