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树生与米军、洪增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陈树生。被执行人米军。被执行人洪增光。本院在执行陈树生申请执行米军、洪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玉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