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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保贞、晁晓霞、冯长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保贞,晁晓霞,冯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保贞,男,1972年9月22日生。被执行人晁晓霞,女,1972年4月18日生。被执行人冯长贵,男,1954年12月24日生。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王保贞、晁晓霞、冯长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王保贞、晁晓霞偿还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截止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8142元,合计108142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由王保贞、晁晓霞按照月利率14.49‰负担2015年3月2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三、冯长贵对以上借款本金及欠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王保贞、晁晓霞、冯长贵未按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长贵名下银行存款22874.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