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唐勤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勤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508号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福喜。被告唐勤省,男,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李玮,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勤省、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已与被告唐勤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勤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唐勤省的起诉;二、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张晓红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弋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