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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1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德胜与杨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胜,杨乾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1民初2420号原告:刘德胜,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耿新龙,额敏县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乾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胜与被告杨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17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投递费100元、公告费323.2元,合计751.2元(原告刘德胜已预交),由原告刘德胜负担。审 判 长  冯建芸审 判 员  高智军人民陪审员  陈桂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桂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