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1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淑芳与谢江浦、吴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芳,谢江浦,吴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1205-1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芳。被执行人谢江浦。被执行人吴宝华。申请执行人张淑芳与被执行人谢江浦、吴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16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江浦、吴宝华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12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正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