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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曹向前、王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向前,王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425号原告曹向前,1987年6月11日。委托代理人孙金刚,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鹏,1985年8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向前与被告王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向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向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邱淼淼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 记 员  兰 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