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光辉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王光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4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商丘天源饲料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忠,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杜梅,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光辉,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言岭,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光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民三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