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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罗世裕与方金明、周少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世裕,方金明,周少梅,方建虎,广西联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银通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罗世裕,男,汉族,证件号码452223197912282577。被执行人方金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少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方建虎。被执行人广西联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柳州市联宇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城县大埔。法定代表人方建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柳州银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承辉,该××总经理。罗世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2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柳州银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联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方建虎、周少梅、方金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委托柳北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被执行人广西联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柳州市联宇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河西工业园区的柳城国用(2007)第00520号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相关事宜。另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柳州银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联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方建虎、周少梅、方金明除上述土地外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罗世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罗世裕申请执行广西柳州银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联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方建虎、周少梅、方金明关于担保合同纠纷(2016)桂0203执恢31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