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225号王玉林,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被执行人于海军,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林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5)奈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玉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于海军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音那木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贺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