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潘海武与龚毕力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海武,龚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潘海武,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敖汉旗。被申请执行人龚毕力格,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海武与被执行人龚毕力格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37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海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37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音那木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贺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