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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XX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XX鹏,徐梦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XX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梦涵,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358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XX鹏、徐梦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XX鹏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XX鹏名下汽车一辆(豫EZFx**)。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毕文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