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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魏广伦申请杨明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广伦,杨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116-1号申请人魏广伦,汉族,男。被执行人杨明君,汉族,男。上列当事人因不当得得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要求扣划其工资收入,本院予以支持。经查,其工资发放由单县劳保处打入银行,由杨明君领取。被执行人杨明君应支付对方申请人14400元及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用120元,合计15600元。被执行人要求本院予以划拨其银行存款,其余所欠由被执行人现金支付,请求本院解除对其的银行存款的查封,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杨明君银行存款11000元至单县人民法院。二、解除对杨明君银行存款帐户的查封。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