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民初字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明明与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明,冯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字2009号原告陈明明。被告冯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明与被告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明于2016年4月7日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明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明负担。。审判员  吴银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