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彭燕、王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梅,彭燕,王长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梅,公务员,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彭燕,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王长宝,住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秀梅与被执行人彭燕、王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二被执行人没有足额存款、无房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88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维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