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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4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4民初12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4月11日到灵丘县民政局婚管中心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云霞人民陪审员  王鲜荣人民陪审员  陈国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