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4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4民初12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4月11日到灵丘县民政局婚管中心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云霞人民陪审员 王鲜荣人民陪审员 陈国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