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7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与陈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64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被执行人陈XX,男,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执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陈XX(2016)京0112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书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承办人查明被执行人陈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亦未向我院提供陈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陈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