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徐振军、钱秀荣与韩金林、魏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军,钱秀荣,韩金林,魏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259号原告徐振军,男,住柘城县。原告钱秀荣,女,住柘城县。被告韩金林,男,住柘城县。被告魏桂英,女,住商丘市。原告徐振军、钱秀荣诉被告韩金林、魏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振军、钱秀荣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振军、钱秀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军、钱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徐振军、钱秀荣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林审 判 员 刘遗林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