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王某,(又名王某)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03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健执行员 尤 宇执行员 张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