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邓小敏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224号罪犯邓小敏,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小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邓小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小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邓小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小敏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