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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01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侯光与刘伟、韩亮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光,刘伟,韩亮,韩国发,张德秀,王海燕,韩天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1254-2号申请执行人侯光,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执行人刘伟,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利辛县新张集乡中学153户被执行人韩亮,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韩国发,男,194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韩亮父亲)被执行人张德秀,女,194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韩亮母亲)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韩亮妻子)被执行人韩天城,男,199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系韩亮儿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32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伟、韩国发、韩亮、张德秀、王海燕、韩天城于判决书生效三日内偿还原告候光人民币3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5年1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现因被执行人候光与刘伟、韩亮、韩国发、张德秀、王海燕、韩天成达成协议并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伟、韩亮、韩国发、张德秀、王海燕、韩天成的存款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孙刘中审判员 祝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军附:相关法条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四款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