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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60号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沙河子乡四队。法定代表人:刘腾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雪莹,该公司管理处主任。被告:徐健,女,1977年7月23日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通潭西二区4-1-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兵代理审判员 黄 巍人民陪审员 黎亚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耿冬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