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应某某李某某应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应某某,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东哨乡被执行人应某某,女,蒙古族,无业,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蒙古族,无业,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应某某,男,蒙古族,无业,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胡某某,女,蒙古族,退休干部,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田某某与应某某、李某某、应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共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5)喀执字第123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占 廷审判员 白 金 刚审判员 张志刚二0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羿 士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