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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应某某李某某应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应某某,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东哨乡被执行人应某某,女,蒙古族,无业,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蒙古族,无业,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应某某,男,蒙古族,无业,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胡某某,女,蒙古族,退休干部,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田某某与应某某、李某某、应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共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5)喀执字第123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占     廷审判员 白     金     刚审判员 张志刚二0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羿     士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