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0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磊、罗水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磊,罗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0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磊,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被执行人罗水英,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私营企业主,住九江市浔阳区。现住武宁县。本院在执行罗磊申请执行罗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5805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水英所有的位于九江市九龙街向阳苑北区的H401商品房一套(产有权证浔062421)进行处置,以评估价443062.1元为保留价委托江西省浔城拍卖行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罗磊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以物抵债,本案还剩14987.9元及利息未执行。因被执行人罗水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魏建昌审判员 夏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