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燕与王宏亮、牟苗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王宏亮,牟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830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宏亮,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牟苗苗,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刘燕与王宏亮、牟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