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季佐宝与讷河市富源林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佐宝,讷河市富源复原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季佐宝,住嫩江县。被执行人讷河市富源复原林场,住所地讷河市学田镇富源村。法定代表人张臣,职务场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季佐宝与被执行人讷河市富源复原林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维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