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新疆财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伊犁汇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刘琪英、马程程、巴特、焦艺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财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汇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刘琪英,马程程,巴特,焦艺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076号原告:新疆财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荆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贤金,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犁汇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刘琪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琪英,住伊宁市。被告:马程程,住伊宁市。被告:巴特,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焦艺玮(系巴特之妻),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财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伊犁汇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刘琪英、马程程、巴特、焦艺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疆财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喻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