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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春伟与殷可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伟,殷可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吉0183民初1517号原告:张春伟,女,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殷可心,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张春伟与被告殷可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春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殷可心给付张春伟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实际支出费用由殷可心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春伟与殷可心的姐姐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14日,殷可心因急需用款向张春伟借款50,000.00元,当时约定一年内还款。借款到期后,殷可心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推拖。2017年1月5日,殷可心给张春伟出具借条一枚。张春伟起诉之后,殷可心于2017年4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目前尚欠张春伟借款本金35,000.00元未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殷可心于2018年2月15日之前偿还张春伟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2018年8月15日之前偿还张春伟借款本金15,000.00元,于2019年2月15日之前偿还张春伟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如殷可心能够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春伟自愿放弃借款利息;如殷可心不能够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应自到期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返还张春伟525.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殷可心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曲 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