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罗小燕与吕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燕,吕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罗小燕,女,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文强,男,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罗小燕与吕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罗小燕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261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万元及利息,一审诉讼费5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56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员王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