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6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佰建、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佰建,罗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836号申请执行人:孙佰建,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明,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建军,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孙佰建与罗建军(2016)浙0282民初861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建军应还款给申请执行人孙佰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交纳本案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548.99元。现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