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2民初390号原告朱某。被告彭某甲。原告朱某诉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其与被告198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初八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彭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彭某丙。原、被告虽共同生活多年,但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且被告有暴力倾向,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已分居达八年之久,现子女均已成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安陆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双方仍一直分居,双方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为此,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各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及主体资格。证据二、安陆市孛畈镇天子岗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基本情况及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达8年之久的事实。证据三、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副本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5年5月8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的事实;证据四、离婚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曾于2012年8月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的事实。被告彭某甲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农历正月初八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彭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彭某丙。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并长期分居,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于2015年5月8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自愿给付被告经济帮助10000元。另查明,原、被告未办理婚姻登记。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至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原、被告在××××年××月××日前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应属事实婚姻。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因性格及生活习性差异较大,双方缺乏交流、沟通,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相互不能理解,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并自2006年起至今长期分居。原告也向本院提交了双方2012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2015年向本院起诉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双方住所地的村委会的书面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互无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给付被告经济帮助10000元,应视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自愿处分,应予准许。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起财产主张,亦未提供存在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原、被告可自行协商或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彭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2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甜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