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殷加胜、刘俊等与南源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加胜,刘俊,南源置业(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308号原告:殷加胜。原告:刘俊。委托代理人:殷加胜,身份信息同上,系刘俊之夫。被告:南源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546号武汉科技会展中心二期8楼818室。法定代表人:徐凯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星,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加胜、刘俊诉被告南源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加胜、刘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加胜、刘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加胜、刘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殷加胜、刘俊负担。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发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