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勇兵与旺苍县厚信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兵,旺苍县厚信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87-2号申请执行人:李勇兵,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8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旺苍县厚信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法定代表人:徐武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勇兵与旺苍县厚信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旺苍县厚信煤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冷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