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6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民初6580青岛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武丽、谢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丽,谢大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580号原告:青岛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珠海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70647949-8。法定���表人:逄锦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环,该公司法务部主管。被告:武丽。被告:谢大伟,男,住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路10号内26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丽、谢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己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已自觉履行,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