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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爱华、丁永忠、高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爱华,丁永忠,高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环。法定代表人:李希坤,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徐爱华,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丁永忠,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高春华,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爱华、丁永忠、高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永忠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惠农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丁永忠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各项惠农补贴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