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668号原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世纪路农民科技培训大楼。法定代表人彭应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珍,男,1977年1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址古浪县古浪镇上城居委会北街801号。委托代理人赵彦忠,男,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财务部部长,住址古浪县古浪镇街西居委会492号。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被告徐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有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永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