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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岳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1388号原告岳某,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磨子乡。委托代理人吴远国,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磨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收取12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博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