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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7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梁留轩与李振雷、徐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留轩,李振雷,徐立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522号原告梁留轩,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和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井梦楠,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振雷,男,1988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立富,男,1988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原告梁留轩诉被告李振雷、徐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和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振雷、徐立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25日,被告徐立富找到原告,称被告李振雷的信用卡有23000元透支款即将到还款期限,请求原告帮忙偿还该款,原告帮助偿还后,原告可当场透支现金以取回上述款项,并承诺给原告200元的劳务费。按照被告徐立富要求,原告先后代其偿还信用卡欠款23000元。但在原告操作取款时,发现该信用卡已被挂失。被告徐立富承诺想办法将该款返还给原告,但一再推脱,至今未返还该款。原告认为被告徐立富、李振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所得款23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25日至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审理查明,2015年07月25日,为代被告李振雷信用卡(卡号62×××33)偿还欠款,原告通过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大学路支行账号向该信用卡转款23000元。被告李振雷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代付款。本院认为,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李振雷信用卡转款23000元,代其偿还信用卡欠款,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请求被告李振雷偿还代付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被告徐立富借款并承诺偿还23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事实无法查清认定。原告据此请求被告徐立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振雷偿还原告梁留轩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83元,由被告李振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鲁亚萍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