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辖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东阳钢管扣件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东阳钢管扣件租赁部,刘青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15-4-9101室。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东阳钢管扣件租赁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宁六路158号。经营者方林军。原审被告刘青中,男,汉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原审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浦商初字第582号上诉理由及请求: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当通过法庭审理确定,不能仅凭原告自述来认定,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为安庆市宿松县人民法院或者徐州市泉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可诉讼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约定,故原审法院作为双方约定的纠纷解决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修海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