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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大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大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大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马大雷,南京大吉温泉度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大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刘茂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大雷,男,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琴琴,江苏秦理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京大吉温泉度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鹞子山。法定代表人刘茂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审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6)苏0111民初164号上诉理由及请求:被上诉人马大雷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被上诉人马大雷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南京大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南京大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修海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