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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双辽市鸣鑫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丁山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辽市鸣鑫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904号申请人双辽市鸣鑫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一鸣,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丁山,男,28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双辽市鸣鑫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丁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10月2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了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智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