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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增启、李泮泮等与王尚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启,李泮泮,李德建,李海龙,王尚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民初1911号原原告李增启。原告李泮泮。原告李德建。原告李海龙。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朋,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尚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号双龙大厦。负责人刘汉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浩,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增启、李泮泮、李德建、李海龙与被告王尚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传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朋,被告王尚广、被告阳光财险的委托代理人于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7日,被告王尚广驾驶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地点与顺行的行人毕泗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毕泗英死亡。该事故经新泰市公安局新泰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尚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毕泗英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尚广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车辆已投保保险,我没有经济能力赔偿。阳光财险辩称,事故车辆投保强险属实,驾驶员无证驾驶且逃逸,属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强险损失。诉讼费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被告王尚广驾驶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地点与顺行的行人毕泗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毕泗英死亡。该事故经新泰市公安局新泰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尚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毕泗英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以上事实,事故认定书、、保单抄件、死亡证明、原告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死者的尸检报告、被告王尚广的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认为,王尚广驾车与毕泗英发生交通事故,致毕泗英死亡,该次事故被告王尚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毕泗英不承担责任,王尚广应承担该次事故的侵权责任,王尚广的事故车辆在阳光财险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的其他损失,被告王尚广已与原告协商赔付。原告请求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传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