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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褚兴才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兴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刑终147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褚兴才,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广霞,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褚兴才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褚兴才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4)哈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平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褚兴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褚兴才及其妻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新镇村小王家屯居住,但二人均在本村未分得土地。2005年3月4日,褚兴才从同村的姜富处购买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新镇村小王家屯三环路以西的土地一块,双方在购地协议中约定如国家、集体征用此地,土地补偿款归集体所得;2006年6月19日,褚兴才再次从姜富处购买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新镇村小王家屯三环路以东的一块土地,双方约定此块地块无论是国家征用或是开发用地,所得补偿款均归褚兴才个人所有。褚兴才两次从姜富处购买的土地面积共计约6000平方米,2009年12月30日,褚兴才依据从姜富处购买的土地与新镇村签订了对应该土地的7.5亩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一式三份,褚兴才手中留有两份同一文本的承包合同。2010年松北镇新镇村小王家屯安置征占松北区新镇村小王家屯三环路东侧的土地,褚兴才依据7.5亩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10年7月6日领取了7568.858平方米的土地补偿款923278元,7.5亩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全部补偿,同时该土地承包合同新镇村标记作废。但褚兴才手中仍留有同一文本的7.5亩合同一份。2011年新镇村建设商混站车库征占小王家屯的土地时,褚兴才在小王家屯尚有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此时依据相关政策,无承包合同的土地不给予补偿。褚兴才为了获得征地补偿款,便使用手中仍留有同一文本2010年已领取过补偿款的7.5亩土地承包合同作为领取补偿款的依据,于2011年7月7日领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143750元。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1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将被告人褚兴才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褚兴才赃款9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欧某某的证言:其从2008年9月任新镇村村长,新镇村没有合同土地归集体所有,征地补偿款归村里。新镇村没有土地承包合同或使用虚假的承包合同不能领取征地补偿款。2010年征地把褚兴才地三环直线桥以东的地给占了,给补偿款923278元,这次征地把7.5亩合同上的面积都用没了,所以合同作废。2011年村里建商混站后,单独又征收褚兴才的地,量完后才给的褚兴才补偿款。2、证人廉某某的证言:2010年5月14日,其担任新镇村代理书记,从其做代理书记开始,新镇村就开始征地,没有合同的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不给赔偿。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0年1月份,其在松北镇农经管理中心负责征地补偿款发放工作。没有土地承包合同是不能发放征地补偿款。4、证人程某某的证言:其系褚兴才的妻子,其家的地是褚兴才买来的。5、证人焦某某的证言:2011年10月至今,其担任新镇村会计。新镇村征地过程中,对于拥有土地,但是无承包合同的自其上任以来没有办理过相关票据,无法发放补偿款。2013年后村委会会议通过决议,无土地承包合同的每平方米补偿60元人民币。其担任会计前,补偿票据都有合同,其任职后村里和镇里都要求出具土地承包合同。6、姜富出具的说明:其在2005年和2006年先后两次将土地转让给褚兴才,这块土地是排水干线。其转让给褚兴才的土地长240米,宽25米,共计6000平方米。7、褚兴才与姜富签订的两份购地协议:⑴2005年3月4日从姜富处购买林地一块,东至三环路,西至电线杆、南至大树地,北至大树地,面积3000平方米。双方约定如国家、集体征用此地,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得;⑵2006年6月19日,褚兴才从姜富处购买林地一块,东至李连顺耕地,西至新建三环路,南至小王家屯耕地,北至王老板耕地。今后此块地块无论是国家征用,或是开发用地,所得补偿款均归褚兴才所有,与姜富无关。8、二份内容一致鱼池承包合同:2009年12月30日,褚兴才与新镇村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土地东西长245米,南北宽31米,计7.5亩,东至李景明、西至村委会,南至耕地,北至赵德昌,承包期限是2009年12月30日至2012年12月30日,其中一份上标注作废字样。9、发放明细、收款收据:⑴2010年7月15日小王家屯安置小区征地时占7567.858平方米,此合同收回作废,2010年7月6日褚兴才依据7.5亩合同领取补偿款923,278元;⑵2011年新镇村回收小王家屯褚兴才土地,实测面积7482.21平方米,按照合同7.5亩支付。2011年7月7日褚兴才领取补偿款1143750元,其中树木补偿225000元。10、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新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六份:(1)2013年7月29日新镇村村委会情况说明,新镇村范围内无合同的土地属于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2)2013年8月2日新镇村情况说明,新镇村征地补偿以来,对于没有鱼池、土地承包合同的,提供虚假鱼池、土地承包合同的坚决不予补偿;(3)村级资金发放流程,领取补偿款时需要提供的凭证为土地承包合同;(4)褚兴才20号地和姜富87号地原为连在一起的一片地,修建三环路后被分割成了两块地,即褚兴才20号地和姜富87号地;(5)村政府征地前,姜富与褚兴才进行土地转让,村政府因不知情,故将征地图上87号地写成姜富,实际拥有者为褚兴才;(6)2013年9月27日新镇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上提到的五荒地、机动地补偿问题,五荒地、机动地是指无承包合同的土地或鱼池。11、新镇村村委会、党支部会议纪要:2011年5月24日,新镇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主持人欧某某,会议内容为实测面积大于承包合同面积的情况形成原因及实测面积大于承包合同面积时的解决方案:形成原因有四种⑴1984年签订土地和鱼池承包合同时给农户个人的园田地,没有签入合同之内;⑵到1996年决定二轮划分承包地时,有的地块都是水洼地,当时按人都分得净地,低(水)洼地扣出,后来水位下降,低(水)洼地变成了耕地,当时村上没有把这部分耕地补在合同内;⑶划分承包地后经过村民多年耕种都把地头、荒地开起来,变成了现在的耕地面积;⑷村民签订鱼池合同时,村委会只测量了当时的养殖面积,没有把鱼池周边田埂签在合同内;解决方法:在1:1.35以内,按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面积的差额,按122.5元补偿;在1:1.35以外,按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面积的差额,按70.50元补偿。2013年9月27日,新镇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主持人廉某某,会议内容之一为五荒地、机动地补偿问题,土地补偿费60元/平方米,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12、扣押清单: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27日扣押褚兴才赃款51万,于2012年12月17日扣押褚兴才赃款人民币41万。13、被告人褚兴才的户籍证明。14、被告人褚兴才的供述:我和妻子在松北区新镇村小王家屯没有土地,在2005年、2006年分两次,我从姜富手里买过两次土地,是送水干渠。这块地东至李景明的鱼池。西至小王家屯通吴家店的路,南至小王家屯的地,北至王老板屯的地,中间是三环路跨线桥。这块地2010年征用从三环路跨线桥到李景明鱼池这一块,2011年征用从小王家屯同吴家店路到三环路跨线桥。2009年,我找欧某某签订了7.5亩的土地承包合同,这份合同的土地就是从姜富手里买的,大约6000平方米。其找欧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跟欧某某说7500平方米,签合同7.5亩,实际只有6000平方米,我想通过签订7.5亩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征地补偿款,其实这块地不是鱼池,也没有养鱼。这块地在2010年7月小王家屯安置小区征地时全部征占了,我一共得到约92万元的地钱。2011年三四月份,村里要盖商混站车库要征地,这块地其种了五六年,因为我没有这块地的承包合同,现在征地我觉得有点亏,就找到村长欧某某说村里征其的地,得给我补偿,欧某某说我的地没有承包合同属于村集体所有,不给我钱,我手里有一份补偿过的合同原件,我当时和村里签承包合同时一共是三份,一份给承包人,一份给村里,一份给见证机关,当时欧某某给了我两份,我就想用这份补偿过的合同原件再领取点补偿款。欧某某说要看下合同,其就将合同交给他,他看后表示不好办,其就表示这份补偿款自己不独得,欧某某就表示可以办。约在2011年8月征地补偿款下来,金额是114375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褚兴才为骗取土地补偿款,向征地机关提供非对应征地地块且已使用并作废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领取征地补偿款的依据,骗领国家征地补偿11437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褚兴才案发后主动退还大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褚兴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92万元,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褚兴才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在案证据对两次土地征收的四至调查不清,导致两次征收有多少土地有合同,多少土地没有合同的基本事实不清,其按照土地得到补偿,不应认定为犯罪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褚兴才与新镇村签订的《鱼池承包合同》所对应土地的实际占地面积及两次征地的具体位置不清;第一次征地只是征收了褚兴才的部分承包地,超过合同标注面积的土地褚兴才有权获得补偿,认定褚兴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不足。请求认定褚兴才无罪。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一致。另查明2011年5月24日,新镇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内容为实测面积大于承包合同面积的情况形成原因及实测面积大于承包合同面积时的解决方案。解决方法为在1:1.35以内,按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面积的差额,按122.5元补偿;在1:1.35以外,按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面积的差额,按70.50元补偿。褚兴才实有两块土地面积分别为7482.21平方米、4807.85平方米。按照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褚兴才的土地面积在1:1.35以内的面积为2625平方米,应得321562.5元;在1:1.35以外面积为2165.06平方米,应得152636.73元,共计474199.23元。2011年6月20日,褚兴才被征收的土地上树木补偿225000元。故褚兴才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444550.77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黑龙江省地兴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加盖有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新镇村民委员会公章的实地测量图纸:该公司自2010年开始负责松北区新镇村土地分户测量工作,姜富的87号地是2010年测量,褚兴才的20号地是2011年测量,分户测量由村委会提供地块权利人的姓名,测量时到场人员为该公司测量员、村委会成员、地块权利人和地邻,地块权利人单方面指界不生效,必须有地邻确认。褚兴才的20号地在姜富的87号地西南侧,中间隔着三环桥,褚兴才20号地面积为7482.21平方米,姜富87号地面积为4807.85平方米,二地块在同意坐标系内,不重叠。2、姜富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登记为姜富所有的87号地块已经转让给褚兴才。3、松北镇新镇村征地补偿费发放明细:褚兴才2011年6月20日领取树木补偿款2250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褚兴才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其犯诈骗罪定罪准确。2011年5月24日,新镇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内容为实测面积大于承包合同面积的情况形成原因及实测面积大于承包合同面积时的解决方案。解决方法为在1:1.35以内,按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面积的差额,按122.5元补偿;在1:1.35以外,按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面积的差额,按70.50元补偿。褚兴才实有两块土地面积分别为7482.21平方米、4807.85平方米。按照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补偿方法计算,褚兴才的土地面积超出合同7500平方米的部分,在1:1.35以内的面积为2625平方米,应得321562.5元;在1:1.35以外面积为2165.06平方米,应得152636.73元,共计474199.23元;此外,2011年6月20日,褚兴才被征收的土地上树木补偿225000元,该部分数额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考虑褚兴才已返还犯罪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按照二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审判决的量刑部分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即上诉人褚兴才犯诈骗罪。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92万元,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二、撤销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上诉人褚兴才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被告人褚兴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天鹰代理审判员  孔德林代理审判员  乔 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金月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