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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白雅然与王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雅然,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白雅然,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会计师,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海,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白雅然与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4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海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工资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