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132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培旺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13**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朱银彩;被执行人:王培旺,郯城县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2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322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牛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颜廷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