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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132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培旺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13**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朱银彩;被执行人:王培旺,郯城县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2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322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牛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颜廷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