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建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学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伟,王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建伟,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学,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申请执行人杨建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学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学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存款1423元,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学彬执行员 李小强执行员 王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