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玲艳与陈刚强、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艳,陈刚强,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745号原告:陈玲艳。被告:陈刚强。被告:张玲。原告陈玲艳与被告陈刚强、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应为陈钢强。原告起诉被告陈刚强,诉讼主体错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玲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13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陈玲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卢 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