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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宫建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67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建辉,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内蒙古兴安盟,汉族,大专肄业,无业,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霍林郭勒。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9日临时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康亚伟,系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6]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建辉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明军、韩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建辉及其辩护人康亚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3日,被告人宫建辉谎称能够购买到手机靓号为由,通过电话与被害人范某联系,骗取范某5000元钱。2、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宫建辉谎称能够购买到手机靓号为由,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张某2联系,骗取张某25500元钱。3、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宫建辉通过微信和被害人王某2取得联系,以联系虚假的139××××8888手机靓号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27500元。4、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宫建辉通过微信和被害人潘璐璐取得联系,以销售虚假的188××××9999的手机靓号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7000元钱。5、2016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宫建辉通过微信号“AA.号令天下手机靓号”和被害人赵某2联系,以销售虚假的138××××6666手机靓号为由,骗取赵某2从焦作市中国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ATM机、焦作市百货大楼南中国工商银行ATM机将共计8400元存入宫建辉指定账户。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银行明细、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张某1、王某1、赵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2、王某2、潘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宫建辉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宫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宫建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称其没有实施前四起犯罪。辩护人的意见是:一、宫建辉对第五起犯罪事实认罪;二、对前四起犯罪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三,宫建辉在本案中系普通诈骗,没有运用网络技术进行诈骗,应以普通诈骗定罪量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宫建辉通过在赶集网、58同城等网站刊登广告,谎称其能够办理手机靓号。后其与被害人通过手机或者微信联系,共计骗取范某、张某2、王某2、潘某、赵某2等人人民币334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9月3日,被告人宫建辉谎称能够购买到手机靓号为由,通过电话与被害人范某联系,骗取范某5000元钱。2、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宫建辉谎称能够购买到手机靓号为由,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张某2联系,骗取张某25500元钱。3、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宫建辉通过微信和被害人王某2取得联系,以联系虚假的139××××8888手机靓号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27500元。4、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宫建辉通过微信和被害人潘某取得联系,以销售虚假的188××××9999的手机靓号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7000元钱。5、2016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宫建辉通过微信号“AA.号令天下手机靓号”和被害人赵某2联系,以销售虚假的138××××6666手机靓号为由,骗取赵某2从焦作市中国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ATM机、焦作市百货大楼南中国工商银行ATM机将共计8400元存入宫建辉指定账户。另查明,本案的作案工具银色的Iphone6SPLUS手机已移送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1、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实其在赶集网上购买手机靓号转给名为赵某1的账户5000元钱,但实际并未购得手机靓号的事实。2、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其在网上购买手机靓号转给名为赵某1的账户5500钱,但实际并未购得手机靓号的事实。3、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其在赶集网上购买手机靓号转给名为赵某1的账户7500元钱,但实际并未购得手机靓号的事实。4、被害人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在58同城网上购买手机靓号,先通过微信转帐200元钱,后又给名为赵某1的账户汇款6800元钱,但实际并未购得手机靓号的事实。5、被害人赵某3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在58同城网上购买手机靓号转给名为赵某1的账户8400元钱,但实际并未购得手机靓号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曾帮一个叫“建辉”的人在58同城、赶集网等网站上发布过售卖手机靓号的广告。2、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其没有经营过手机靓号及手机充值卡的业务。3、证人刘某的证言,其系赵某1的妻子,证实赵某1除了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宜化化肥厂上班外没有其他的兼职。(三)书证1、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宫建辉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3、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宫建辉到案的情况。4、临时羁押证明、逃犯移交清单,证实宫建辉于2016年4月3日被临时羁押及被移交的情况。5、扣押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对被告人宫建辉手机扣押、检查及提取证据的情况。6、手机储存照片,证实宫建辉在2014年的时候已经和“发帖弟弟”张某1联系,让张某1在58同城上发布手机靓号的消息,并给张某1提成的情况。7、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光盘,证实扣押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宫建辉去银行取钱的事实。8、接受证据清单二份,证实王某2、潘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与在宫建辉手机里提取的聊天记录一致及被害人赵某3提供的银行转账条、微信头像、邮寄单、手机靓号与在宫建辉手机中调取的头像、邮寄单、手机靓号一致。9、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本案五名被害人将购买手机靓号的钱转到赵某1的银行卡上,该钱随后又转入到宫建辉的银行账户里的是事实。10、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证实从宫建辉手机中提取电子数据的事实。(四)被告人宫建辉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称其让人在网上发布广告并多次售卖手机靓号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宫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宫建辉的辩护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经查,宫建辉先让被害人将钱转至赵某1的的银行卡内,随即再将犯罪所得转至其自己的银行卡中,该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其诈骗的事实,因此不予支持;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第三点辩护意见,因宫建辉系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而实施的诈骗,因此应认定其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宫建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宫建辉退还给被害人范仕军5000元、张守国5500元、王晓增7500元、潘路路7000元、赵亚柯8400元。将本案的作案工具银色的Iphone6SPLUS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继林审 判 员  罗蒙楠人民陪审员  王中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嫱 来源:百度“”